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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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簡小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彬衡 、 軒玉慧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
7,0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