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蕙蘭 被告 吳圓生
劉馥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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