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瀚
顏志仲 陳招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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