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文華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威仁
訴訟代理人 林烱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卉縈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