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93號聲請人 楊宥羚 相對人 謝萬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未記載訴之聲明,亦無從依聲請狀內容得知聲請人所欲請求之標的範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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