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張道明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被告 張徐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係受贈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被告係因繼承取得系爭地上權,是本件地上權設定契約並非存於兩造間,是原告係基於民法第767條所有物排除侵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地價,經核定為17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系爭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85.95平方公尺=17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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