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25號原告重光醫院代表人 陳忠信 (負責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所長)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供證明或釋明證據」之缺漏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第57條6款、第7款之規定,原起訴狀之「訴訟標的」欄所載7件交通裁決字號,並未隨狀檢附其裁決書正本或影本,致本院無法審核本件之訴訟標的是否確為「訴訟標的」欄所載之7件交通裁決。原告應檢附本件訴訟標的之7件裁決書正本或影本到院供參,並於補正後之起訴狀「證物名稱及件數」欄詳實記載。如尚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亦應一併附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提出。
二、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以資區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