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林雅婷 債務人 古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