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睿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胡睿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