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依照契約規範辦理驗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號聲請人勝興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耀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依照契約規範辦理驗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按照契約尺寸規範表辦理驗收,經其陳報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4,138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104,1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