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貞彩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