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8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彩月 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陳**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陳彩月、 陳銘煌 、陳**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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