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威毅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上訴狀,並附繕本或影本1份(同法第119條第1項)。
二、上訴人應查報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