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號抗告人 程俊琅 相對人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