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張文樹 附民原告 陳宥薰 附民被告 盧美娥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