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金彬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上開裁定後,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唐千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