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告 陳竹昆
陳昆蓉 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2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