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秀貞受刑人李建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李建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保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無在監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警員拘提報告書影本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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