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謝萱萱 原告與被告 楊清林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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