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林美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克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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