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東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3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