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育儒法定代理人莊玉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育儒法定代理人莊玉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