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林坤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6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