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葛明義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 白銘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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