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9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和解筆錄101年度訴字第00139號原告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全子瑞訴訟代理人葉智幄律師被告 陳岳樟 被告 陳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00139號償還公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莊金昌
書記官林昱妏通譯柯美雲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全子瑞未到訴訟代理人葉智幄律師到被告陳岳樟到被告陳振華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元,給付方式:分十八期,第一期於101年8月10日給付壹萬壹仟元,其餘自101年9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玖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兩期未按時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交當事人閱讀)後,認無誤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被告陳岳樟
陳振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林昱妏受命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