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彩迷雅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何正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膠鋒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1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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