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子瑜 、 林博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林博瑋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博瑋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博瑋已於民國99年6月30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