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陳素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琇 律師
王正宏 律師被告 王香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
土地),及其上同段199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4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3,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259,000元,有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49,000元【計算式:53,000×30+259,000=1,590,000+259,000=1,84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