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行執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行執字第29號債權人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表人 呂坤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羽 辰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按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此觀行政訴訟法第30
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即足自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51,590元,應徵收執行費413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執行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