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陳月英 原告與被告 蘇麗英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0元外,尚應補繳1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