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優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文優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優因廢棄物清理法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41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