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0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已於109年12月24日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警方於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因被告涉犯另案,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109年聲搜字第827號搜索票至被告位於雲林縣○○市○○里○○路00號住處搜索,並在該處扣得之,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827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又扣案之前開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06公克)確屬違禁物無訛。被告復供稱:扣案物是我所有,是我之前吸食使用的等語(偵卷第8頁反面、第44頁)。是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