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秀姃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秀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秀姃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25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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