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陳進 和被告 黃振益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瑞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