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 黃俊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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