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立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立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群因犯商業會計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立群前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2月2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年2月2日之前,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1年5月12日至102││││犯罪日期│年11月前之某時│102年10月間至同年12││││(本件聲請書之「臺灣│月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立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原載犯罪│││││日期有誤,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039號│第175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6年07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0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72號│第12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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