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程豊益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 唐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萬元,而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年7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145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498萬3,200元(160,000×31.145=4,983,2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8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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