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朱小玲 被告 余旻霖 上列被告余旻霖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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