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曾雅慧 被告 林介民
簡君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簡君陵之住址。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法定利息;㈡被告應於臺灣國內三大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是原告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第2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簡君陵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或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