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塗明震 被告蔚麗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0,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