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温炎輝 被告建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劉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963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300萬元1利息54萬6,000元113年7月25日113年8月29日(36/365)3.475%1,871.36元2違約金54萬6,000元113年8月26日113年8月29日(4/365)0.3475%20.79元3利息23萬4,000元113年7月25日113年8月29日(36/365)4.375%1,009.73元4違約金23萬4,000元113年8月26日113年8月29日(4/365)0.4375%11.22元5利息155萬4,000元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29日(51/365)3.475%7,545.42元6違約金155萬4,000元113年8月11日113年8月29日(19/365)0.3475%281.1元7利息66萬6,000元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29日(51/365)4.375%4,071.27元8違約金66萬6,000元113年8月11日113年8月29日(19/365)0.4375%151.67元小計1萬4,962.56元合計301萬4,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