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475號債權人 徐婉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怡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倘相對人未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該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931號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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