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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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39號原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阮 裕益 即裕益機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91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7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2所示醫療費用補償、附表編號3所示工資補償項目,總計金額為140,262元部分,另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就附表編號1所示積欠民國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5日工資38,650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編號原告請求項目原告請求金額1積欠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5日工資38,6502醫療費用補償75,5773工資補償64,685合計17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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