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63號原告 楊雅茹 原告與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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