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56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08年度他字第12875號案件所為之簽結處分;受理聲請之第一審法院以檢察官所為之簽結處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所規定得提起準抗告之客體為由,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第一審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以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提起再抗告之列,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再行抗告。再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