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林素銀
洪文毅 洪文娟 洪巧珮 洪巧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榮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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