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高義榮 相對人 江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麗美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3年5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江麗美自103年3月起陸續簽發本票共計六紙,金額合計為4,200,000均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6紙、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物抵押設定契約書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院於104年4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景福││36││298.08│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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