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4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紀騏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紀騏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下稱A裁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下稱B裁定)。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所示11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新北檢貞巳113執聲他321字第1139015240號函文否准其請求。前述A、B裁定既均已確定,即生實質確定力,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應予重新定刑,於法不合。至受刑人主張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云云,然受刑人所稱之上開重新定刑組合方式,審酌內部界限後之總和刑度上限為有期徒刑15年1月,再接續執行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上限為有期徒刑15年3月,相較於原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2月,並未必然較為有利,受刑人此節主張並非有據。因認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因執行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時,漏未將B裁定附表編號1之重罪一併定刑,始導致B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與同附表編號1之輕罪合併定刑,致受刑人權益受損,定刑結果過於嚴苛,請予以受刑人最有利之裁定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惟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是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亦即,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本應受該確定實體裁定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一部重複定應執行刑。倘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案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最早確定日為該附表編號1之109年11月27日,而該附表編號2至11各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固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1確定日前所犯,而得予合併定刑。惟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如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刑,即應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刑即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及經審酌前曾定刑之內部界限後之總和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1月之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接續執行B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之結果,相較於A裁定、B裁定分別定刑後予以接續執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2月,顯未較為有利,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具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應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之情形。受刑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要非有據。
五、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A裁定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2日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2分許108年10月19日上午6時43分許不久後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7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55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確定判決判決日期109/10/23109/10/30109/10/30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55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確定日期109/11/27110/06/29110/06/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5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法定數量)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不久後109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108年11月29至30日某不詳時間至108年12月3日查獲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確定判決判決日期109/10/30109/10/30109/10/30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確定日期110/06/29110/06/29110/06/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0日晚間某時許108年9月17日109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確定判決判決日期109/10/30110/10/13110/10/13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確定日期110/06/29110/11/12110/1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6號編號8-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8-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6日前之某日至109年3月26日查獲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確定判決判決日期110/10/13110/10/13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110年度訴字第858號確定日期110/11/12110/1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7號編號8-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B裁定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2)有期徒刑7年4月(3)有期徒刑7年5月(4)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3日106年10月29日至10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2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87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4日109年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87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3日109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執字8874號(已執畢)臺北地檢109年執字2837號宣告刑欄⑴至⑷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35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