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顯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顯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顯發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顯發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