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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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9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98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6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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